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投稿QQ:449315
时间:2013-12-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规定。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四级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以普查对象填报的基层调查表为直接处理对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直接对基层经济普查表的数据进行录入、复录校验、编辑审核和汇总制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的规定。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完毕并验收通过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要按照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要强化日常管理,做好维护更新,使之逐渐具备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和运行系统安全等特点,从而高效、安全、方便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确保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及评估工作的规定。

  对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其误差的大小,以便做到胸中有数,正确使用,同时也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在普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应按照统一的质量抽查办法,分级组织质量抽查工作,以评估全国及各地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同时,也应将其汇总的经济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统计年报的资料等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估,以检验和评估经济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