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龙某英利用购买的射钉器、枪托及钢管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用于上山打鸟。2019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制造的射钉枪查获,同时还查获他人遗留给龙某英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英制造的射钉枪一支和疑似火药枪一支,认定为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英违法国家枪支管理法规,购置制作枪支的材料和工具,组装成枪支及非法持有他人遗留给其的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龙某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态度、枪支的制造及使用情况,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在农村发案较多,究其原因,被告人多居住在偏远乡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自己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严重性。三穗法院通过在移民搬迁群众聚集的社区开展巡回审理,以案释法,强化了对涉枪犯罪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李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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