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于1983年通过农村风俗办酒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1998年王某某与小姨子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两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居住在一起,并于2004年7月2日生育一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三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三穗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某某有配偶而与小姨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属于重婚者,构成重婚罪。
法官呼吁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侵蚀现象依然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屡见不鲜。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是保护社会健全的道德感情,体现了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一夫一妻制以保护健全的家庭生活。(蒋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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