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2月11日21时57分许,余某科(男,雷山县大塘镇人)酒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恶意骚扰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余某科因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案例2
2020年6月29日5时许,廖某(男,20岁,贵州省镇远县人)在雷山县西江镇东引村因酒后向她人告白被拒,多次打电话报警称其本人是涉嫌盗窃罪的在逃人员,要求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经核实廖某不是涉嫌入室盗窃在逃人员,为虚假警情,廖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0年7月1日23时51分许,李某鹏(男,32岁,雷山县丹江镇人)谎报称在雷山县丹江镇茶缘宾馆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雷山县公安局丹江派出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及电话联系报警人核实,未发现有人赌博。经询问,李某鹏对其捏造夸大事实,谎报案情,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及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李某鹏的行为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0年8月13日1时30分许,杨某荣(男,29岁,陕西省西安市人)在雷山县西江镇六号风雨桥因醉酒拉不动其朋友回酒店,于是故意编造有人打架的警情,拨打110报警谎称在雷山县西江镇六号风雨桥有人打架,要求快速出警。公安民警到场后未发现现场有人打架,经询问,杨某荣如实供述了其为了让警察送他回酒店,故意谎报有人打架的警情的违法事实。杨某荣的行为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0年8月17日19时46分,违法行为人李某军(男,苗族,现年31岁,雷山县西江镇人)因酒后怀疑其妻子与其堂哥出轨,谎报警情称其妻子被强奸。李某军因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0年9月10日0时42分许,违法行为人白某雷(男,雷山县丹江镇人)酒后欲到雷山县丹江镇一足疗店按摩,因该店已关门暂停营业无人接待,其遂报警称被人绑架。白某雷因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0年9月16日8时许,张某娥在雷山县西江镇西门入口处与同行的姚茂周因琐事发生争执,遂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谎称自己在西江镇内被他人强奸。9月17日张某娥因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雷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恶意拨打、骚扰110是违法行为,无故辱骂接警员,严重影响正常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10报警服务台是重要的公共资源,请勿恶意拨打110,把110报警电话留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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