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东、王某、王某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王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以送钱、吃请、送烟酒等方式拉拢、腐蚀,在接到该组织成员杨某某等人“报点”后,遵照该犯罪组织的安排,利用担任辅警的职权对拉煤销往黄平旧州或途径旧州的煤车进行选择性执法,帮助王某某犯罪组织控制旧州燃煤运输行业,垄断了旧州燃煤销售市场,纵容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某东、王某、王某锋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龙某东、王某、王某锋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雷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被告人龙某东、王某、王某锋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四个月,龙某东、王某违法所得17700元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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