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丹利用担任雷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雷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2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石丹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石丹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雷山县纪委监察委同志观摩了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县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
网络图
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石丹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