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某德到张某贤位于黎平县中潮镇漂洞村“龙口外边 ”坡的责任山盗伐林木并出售获利。经鉴定,“龙口外边 ”坡被盗伐林木属一般公益林,共计活立木蓄积6.601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9607立方米, 造成经济损失 2038 元。
被告人朱某德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向前来旁听的群众发放《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民法典》等法律宣传资料共计300余册,并现场对相关法律知识作了详细讲解。
此案的巡回审理审判和法治宣传,让群众接受了一堂具体深刻的法制教育课,教育了群众,普及了法律。中潮镇各村村干和群众代表126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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