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28日,岑信村的杨某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本村多人到岑信村与岑遂村争议山林砍伐杉树,导致两村矛盾激化。
2020年3月2日上午,水口镇政府及派出所组织两村代表在镇政府协调处理山林纠纷时,两村村民几十人聚集在水口街上,有的持镰刀、有的持木棒,进而发生聚众斗殴。后被镇政府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时劝阻制止。
此次聚众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在此次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陆某生、杨某荣起组织作用,是主犯,其余八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认为,陆某生、杨某荣等十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十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主犯陆某生有期徒刑三年、杨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平、潘某新二年和一年有期徒刑,分别判处被其余六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当天共计有46名干部群众及家属参与了旁听。案件公开宣判,表明了任何民事纠纷都不能以聚众斗殴等违法手段解决,解决矛盾纠纷必须依法,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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