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聪利用其任黎平县某局副局长职务及派驻黎平县某镇第一书记之便,博取他人信任,以申办客运班线线路牌、春运客运运输、订购黎平县境内出租车及投资入股生意等虚假事实,骗取46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81.5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241.29万元,剩余640.22万元尚未退赔。
被告人陆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博取他人信任,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陆某聪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县纪委监委、部分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及群众代表共5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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