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坤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自己的责任山林双江镇黄岗村岑秋寨 " 九排 " 坡采伐杉木,主要用于自建房及家人治病费用。经鉴定,汪某坤采伐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采伐杉活立木蓄积 63.5969 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7449元。汪某坤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和缴纳罚金,落实了复绿补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黎平县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滥伐国家级公益林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表明黎平政法机关认真落实 " 六个严禁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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