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刘某某酒后驾驶湘NOL6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天马广场往锦屏县三江邮政局方向行驶,20时41分,当车辆行驶至三江镇三江路150米处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值,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依法将刘某某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依法送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检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若对刘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贵州省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驾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域,案件办理期间,大队迅速启动轻刑快办工作机制,收集掌握相关证据,并协调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县检察院、县法院,遂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期间对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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