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家庭矛盾无小事,这起纠纷双方积怨已久,为缓和手足情谊,法官主动与原、被告沟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促进调解。经了解,原告张某安之父与被告张某富、张某雄之父是同胞兄弟,在旧宅共同居住,后因家庭人口增多,于2005年分家立户。拆除旧宅后,两家各自按约定在旧宅地基上筹建新房,多年来相安无事,直至被告在原告房屋旁搭建猪圈后,促使矛盾爆发,原告张某安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富、张某雄诉至锦屏法院,请求排除妨害,即拆除被告二人搭建的猪牛圈。
虽然,双方积怨较深,但手足依旧情深,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巧妙疏导下,兄弟三人的宅基地之争迎刃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自愿撤诉,双方也承诺不再因此地块再发生纠纷,兄弟三人终是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吴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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