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老、成某膝下有七个子女,1980年土地分包到户时,老大朱某德已经分家立户,户主成某与朱老以及朱某亮、朱某权、朱某平等六名子女共同承包安山村的田和土。随着子女陆续分家立户,对家庭内部之前共同承包的田和土进行了分包。
分家后,朱老、成某一直与小儿子朱某照共同生活,考虑到父母年迈,朱某照将户主更换为自己,后以户主的身份继续承包之前成某承包的大河坝田(1.18亩),并办理了相关证件。
2017年11月成某去世后,被告朱某亮、朱某权、朱某平三人以其母亲在世时称“待其百年归世后,其承包的田就由六个儿子分割,每人分一挑作为纪念”且“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为由,擅自将原告朱某照承包的大河坝田(1.18亩)分割耕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逐将其告至岑巩县人民法院,岑巩县人民法院龙田人民法庭依法承办此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了解到原、被告因赡养父母的问题已经积冤多年,且被告朱某亮等人始终坚信子女有权继承母亲承包的田,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心结是解决双方矛盾,化解兄弟隔阂的关键。
近日,龙田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承包,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农户家庭某一成员去世,承包经营的土地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虽然1980年你们三人是与母亲成某一起承包安山村的土地,但之后你们陆续分家立户,家庭内部对所承包的田和土进行了分包,并经过人民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你们分家立户之后,朱某照一直跟母亲成某在一起,成某去世后,成某承包的田由朱某照这个户继续承包经营,你们三人在没有征得朱某照的同意下,擅自分割并耕种朱某照承包的田,是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起诉你们三人排除妨害是合理合法的。”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三名被告均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对,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收割完秋季的玉米和黄豆后自愿退还原告承包的大河坝田,今后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下,被告不得擅自耕种。(潘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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