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被告柳某、石某共同租赁原告汪某的挖掘机用于岑巩县羊桥乡某村的采石工程。双方就该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柳某、石某应支付原告汪某租赁费8.3万元,实际支付2.3万元,尚欠6万元租赁费。汪某多次催讨该笔债务,柳某、石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某诉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水尾法庭。
案件受理当日,承办法官仔细了解案情,并通知双方前来应诉。经查,石某与柳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合作承包涉案工程,尚欠的6万元挖掘机租赁费是事实,但石某对尚欠的租赁费争议较大,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由柳某承担。承办法官在调解时为柳某、石某全面分析利弊,讲明法理的同时晓之以情,最终,石某同意当庭支付汪某1万元,剩余5万元由柳某分期支付给汪某,并签订了调解书,该案在受理当日即得到圆满解决。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