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同在丹寨县兴仁镇烧茶村王某某家务工的周某与雷某为使用浴室发生争吵,周某辱骂雷某,雷某便跑到二楼与周某理论并先动手打了周某,致使周某头部左侧受伤,随后周某打电话报警。周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丹寨县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医治,周某自己垫付了医疗费用。事后,周某与雷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周某无奈之下将雷某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雷某情绪异常激动,开庭时否认打伤周某,并表示宁愿坐牢也不愿意赔偿周某损失。法官当庭判决雷某向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宣判后,法官再次耐心向雷某释法明理,雷某服判息诉,并主动将赔偿款交给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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