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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增殖放流 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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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07 15:43:3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三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到岑巩县注溪镇六部屯村龙江河流域段,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注溪镇政法委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县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夏某、杨某某、王某某采取电击、网捕等方式在龙江河和龙鳌河流域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岑巩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上述水域属于禁渔期,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实行)》(黔高法〔2020〕79号)的规定,在讯问时告知了应当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及法律后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结合犯罪性质、情节、悔罪等因素,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今年以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州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通过检察办案,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注重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内部配合,以及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协助,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使用电、毒、炸等方法及地笼、细目网等工具捕鱼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禁用方法和禁用工具。(杨军)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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