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岑巩县公安局移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造成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设施无法使用12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检察官提醒:广播电视设施是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的播放和接收,故意破坏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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