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森、杨某平、杨某青相约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吴某某驾驶其汽车搭乘杨某青、王某森、杨某平前往锦屏城关购买毒品,买到毒品后在返家的途中,四人议定在吴某某车上吸食毒品,吴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某等四人在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18日吴某某、杨某平、王某森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庭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吴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容留三人吸毒,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系90后,因抵不住诱惑走向犯罪的道路,但其还年轻,希望其真心悔过,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锦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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