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民营企业因执行行为影响其正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系广东省深圳市人,退休后到锦屏县从事木料加工生意。刘某向孙某购买杉圆木180余立方米并支付了部分木材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孙某出具欠条一张。因刘某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孙某便诉至锦屏法院。2018年2月1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支付孙某木材款133380元,支付方式为: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8338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履行期限届至,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某履行支付木材款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经营的木制品加工厂有松木半成品及机器设备,为防止被执行人刘某转移财产,又要保护好经济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法官在允许其经营使用的情况下将机器设备予以查封,避免民营企业因执行行为影响木材生产加工,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况发生。
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木制加工厂正在生产经营,且有盈利收入,执行法官便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分期履行支付义务。按照分期履行协议,刘某将经营收入定期交至本案的一案一账号,并主动向锦屏法院申报其在深圳市罗湖区有退休工资,执行法官立即赶往深圳市罗湖区扣划了刘某的退休工资2万余元,至此,被执行人刘某所欠木材款133380元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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