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从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从江县停洞镇苗朋村办理王绍发等人寻衅滋事案,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王绍发时,遭到苗朋村村民暴力阻碍。被告人欧老全、张锡莲、余光明、余老中、王绍木、余学果等人强行将王绍发拉下车。余光明、余老中、王绍木等人用木板将道路堵住。其行为阻碍了从江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6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从江县公安局民警被困在从江县停洞镇苗朋村4多个小时,及停洞镇至东朗镇公路被堵2个小时左右的严重后果。案发后6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老全等6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老全、张锡莲、余光明、余老中、王绍木、余学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欧老全等6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积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光天 廖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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