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三穗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张某某受贿案。经三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其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三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组织实施三穗县通村公路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明知他人要求其在工程承接方面提供便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三穗县通村公路项目工程施工方杨某某、艾某某、叶某某等十余人财物共计200余万元,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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