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9项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包括:《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财政、城镇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易地扶贫搬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保障政策落实细则(试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业就业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和卫生、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
其中规定,在城镇安置的扶贫生态及水利水电移民、在城镇新农村建设安居点建房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在城镇安置的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家属、进县城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陪读家长、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对象、租赁房屋居住在城镇的县内农业转移人口、本县户籍升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本县户籍参军的退伍军人、在本县城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际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或自建有房屋居住房屋产权还没有办理的对象等11类人可以迁入本县城镇落户。
同时规定,凡在县域各乡镇(街道)有实际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该规定适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本县城镇。(姚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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