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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男子醉酒死亡 同桌6人担责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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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05 10:53:0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7年2月12日,从江县某乡镇的陆某受同村梁某邀请到梁某家喝进“新房”酒,主人梁某与陆某、梁海某等7人共一桌就餐,席间大家相谈甚欢,几杯小酒下肚后,陆某与梁海某就开始互相劝酒、拼酒,陆某喝一杯郎酒,梁海某就喝两杯泡酒。期间,陆某出现口吐白沫及呕吐现象,同桌饮酒者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将其送往医院,而是酒席结束后才将陆某送回家,最终陆某因呕吐物倒流窒息死亡。

  在经过多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死者陆某的父亲到从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由丙妹司法所承办此案。丙妹司法所所长经多方面了解事情经过及收集相关证据后,帮其书写起诉状把同桌饮酒的6人诉至法院。

  5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被告梁某酒席组织者自愿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5.6万元,被告陆海某与死者拼酒方自愿赔偿2万元,其余4被告自愿每人赔偿6000元,合计10万元。

  本案中,死者与各被告因共同饮酒的行为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赢家,原、被告双方都是输家,原告失去了亲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6位被告则将承担经济损失。因此,希望广大群众在以后的聚餐中,要理智饮酒,文明饮酒,酒桌中,不相互劝酒、拼酒,若有饮酒者出现危险信号要及时送往医院,就餐完后要确保大家安全回到家,对饮酒后还要驾驶机动车的坚决予以制止。( 杨小玲)

责任编辑:田应龙【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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