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江县2016年在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9起:1.对2家违反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法规,采取不分层“一面墙”方式开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2.对1家未经县安监局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黔安监管一函[2016]7号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3.对1家未按照《开采方案设计》要求开采的企业,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州安监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对1家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5.对2家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企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6.对2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收回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监察指令,并采取强制措施暂停供应火工品。
据悉,从江县2016年在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依法关闭非煤矿山3家。(龙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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