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孙大永来到从江县人民法院一楼大厅,手握一面锦旗,向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潘俊崇和刑庭庭长梁昌学激动地感慨,道出了一位身为被告的当事人崇敬法律、信任法官的肺腑心声。
据悉,2014年8月5日,方某水与曹某到孙大永登记住宿的从江县洛香镇洛香街某宾馆的304号房,向孙大永讨要方某水表侄徐某保的工资,因工资纠纷双方在房间互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其中方某水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孙大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在四川省雅江县被抓获,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该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永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大永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害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孙大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由被告人孙大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水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143.62元。( 王世锋、邱春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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