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3月2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江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电视电话购物纠纷,为消费者梁某挽回经济损失2058元。
2016年2月24日,梁某通过收看电视广告,与自称王经理的人取得联系,采用电话购物的方式,电话购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3月1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到从江县邮政局,梁某在邮政局领取该产品,经梁某本人拆封查看验视,该邮件内实存有一台“飞触”牌平板电脑、2块机械手表、手机1部、两张1000元面值的电话卡,并不是梁某本人所购买的产品,但从江县邮政局快递员说明是代销售方收取“货到付款”服务款项2058元,梁某无法拒绝,并把购物货款交付给了邮政局的快递员,由此“货到付款”发生纠纷, 请求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江县消费者协会出面协调。
从江县市监局和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符合退货条件。经过沟通、协商调解,从江县邮政局将原支付的购货款2058.00元退回给梁某某,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一场电话购物消费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陈志远)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