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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电话购物起纠纷 市监消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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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20 08:52:5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如今,一些不良商家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告知消费者中奖、话费积分等方式进行诈骗交易,消费者同意接受其商品后通过邮政等快递行业邮寄商品给消费者,在消费者去快递服务窗口领取包裹时并告知“先付款后取货”,消费者收到货后打开包裹后发现所发的货与电话描述不符,这种交易方式使很多消费纠纷蒙受欺骗,坑害消费合法权利,而多数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维权难以实现。

  雷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费者协会为妥善处理和化解纠纷矛盾,采取“消费者投诉→邮局(快递公司)缓汇货款→市监局、消协调解处理”,成功调处了多起纠纷。

  10月18日,接到2起电话购物投诉称:收到货后打开包裹时发现所购的手机与包装盒不符,手机上没有任何标识,打开手机后盖拆开未标有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同时附带的一张手机充值卡500元不能充值话费,后一直打销售方电话号码为空号或无人接听。接投诉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县邮政局沟通成功调处2起电话购物消费投诉并现场退还消费者所购手机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98元,受到消费者的赞誉。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认为商品质量不符或商家有欺骗行为的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华 任永高)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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