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0月14日16时,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丹江分局电话接到投诉称,张某在县城关某超市买到一批超期、霉变食品,请求工商部门为其维权。
接举报,执法人员迅速赶赴某超市,经现场检查核实,张某在该超市共购买4个品种食品价款168元,2包青豆食品已经霉变,其余均为超期食品,该超市已涉嫌销售超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当场获赔价款168元的10倍计1680元,并由超市退回消费者购货款168元,共计1848元。14日17时30分调解执行完结,消费者张某满意而归。
目前,超市销售超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正由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杨华 李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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