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一男子杨某进醉酒后驾车,被黎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8月3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进与杨某学等人在黎平县汽车站附近一家餐馆内吃饭,在吃饭期间,被告人杨某进喝了两杯包谷酒,饭后,杨某进驾驶自己的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载着杨某学等人到黎平县三什江黑潭玩耍,当晚23时46分,杨某进驾驶面包车返回黎平县城行驶至黎平县城关五开中路西门桥路口时被黎平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当场对杨某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后在黎平县人民医院对杨某进抽取血样送到湖南省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杨某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进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解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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