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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一工友广东遇车祸身负重伤 案件上诉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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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10 09:15:37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去年7月份,在广东阳江市江城区打工的黎平籍工友吴科炳遭遇车祸,身负重伤。就在相关的案件进入二审时,他却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去世。

  事故发生后

  轿车驾驶员驾车离开

  据了解,2014年7月27日7时53分许,吴科炳(男,1968年出生,黎平县大稼乡岑凤村人)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车在阳江市江城区金鸡路17号门面前与罗海杰(1992年3月5日出生,广东阳东县人)驾驶的粤QDJ320号小轿车相撞,一声响动之后,吴科炳及其驾驶的车辆均倒在了道路中。

  事发后,吴科炳被送入当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胸部外伤等,伤势极其严重。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认定,罗海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科炳不承担责任。

  交警部门还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特别载明,事故发生后,罗海杰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了现场。

  事故发生时,吴科炳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交警部门认为,他的驾驶行为是违法的,但这样的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轿车驾驶员逃逸

  在协调处理此事时,由于当事各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吴科炳便将罗杰以及肇事车的车主林文亮、人保阳江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4年11月10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起案件。吴科炳索赔18万余元。他的代理人认为,这18万余元的赔偿金应当由驾驶员罗海杰、车主林文亮以及保险公司承担。

  罗海杰在庭审中说,商业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是以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为前提,而逃离事故现场是以自己主观知道了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他本人之所以离开事故现场,是因为他主管上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而不赔。

  “这起案件,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赔偿限额,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我来承担。”罗海杰说。车主林文亮的答辩意见与罗海杰的一致。

  被告人保阳江分公司没有到庭,但提供了答辩状供法庭参考。该公司称,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50万,该公司在事发后,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支付了1万元。

  根据交警作出的认定事故书,事发后罗海杰逃逸,因而该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均不负责赔偿。

  此外,肇事车的被保险人是林文亮,罗海杰不具有保险利益,未核实罗海杰与被告保险人的关系,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没有合同依据。

  阳江市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罗海杰在不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等事实。据此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判令罗海杰赔偿吴科炳交通事故损失16万余元。人保阳江市分公司赔偿10800元,车主林文亮未承担责任。

  判决生效后 伤者变死者

  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当事各方未上诉,但罗海杰坚称自己没有钱赔偿。吴科炳的亲属无奈之下,上诉至阳江市中级法院,他们把主要的矛头对准了人保阳江市分公司,让其为罗海杰“捡底”。

  但就在上诉之时,吴科炳因伤势严重,治疗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在今年2月17日)。在安排好吴科炳的后事之后,他的家属是一脸茫然。

  在吴科炳去世了,说明交通事故对他的伤害程度加剧,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该如何走呢?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的任明胜律师。任律师说,如果能认定吴科炳死亡的原因是源于这起交通事故,那说明事故对他的伤害程度加深了,这样,建议重新起诉,因为上诉是不能增加新的诉求,所以,重新起诉比较妥当。

  据了解,对于此案而言,新的诉求包括死者死亡之前新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死者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还可主张赡养费和抚养费。”任明胜说。

  3月9日下午,吴科炳的代理人刘常斌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此案可能要发回重审。目前,此案件还在处理中。(罗茜 姜芳)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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