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江河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黎平县自2015年起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
该县禁渔区为县境内的所有江河流域,重点是孟彦、八舟、洪州、双江、南江、育洞6条江河及其支流,禁渔期从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禁渔期内禁止在以上禁渔区捕捞鱼类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渔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辖区内的江河段、市场、餐馆等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禁止违法捕捞作业,乡镇负责协调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境内河流渔业资源、水产品经营场所的管理,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违规捕捞或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禁渔令通告已发布到各乡镇,并公布相关举报电话。(姚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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