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杨某系从江县停洞镇摆也村人,在从江县停洞镇刺锈厂做工。2014年10月,在工作期间因工友不小心误撞杨某,致使正在操作刺锈机的杨某不慎被机器砸伤了右手,导致杨某右手四个指头及关节受伤,不能弯曲,丧失正常功能。事故发生后厂方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并为杨某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受伤后的杨某已经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杨某经不住为日后的生计发起愁来,于是多次与厂方进行交涉,要求支付伤残、医疗、误工、护理等补助费用。但刺锈厂老板严某认为其受伤是由于工友造成的,应由工友承担,一直不予答应,拒绝支付补助费用。无奈之下,杨某于2014年12月到从江县司法局停洞司法所申请工伤赔偿调解。
本着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江县司法局停洞司法所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杨某受雇于刺锈厂从事刺锈机操作工作,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杨某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伤致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刺锈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刺锈厂承担杨某享有的全部受伤保险待遇,杨某的伤残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友失误造成的,并非有意而为,其有应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在细致分析后,从江县司法局停洞司法所得出结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应该由厂方支付拖欠杨某的各种费用。12月8日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工伤赔偿的金额争议较大,杨某要求一次性赔偿2万元,老板严某只同意赔偿2千元,双方争执不下。工作人员首先向杨某讲明了其行为也有过错:第一,在进厂时没有与厂家签定用工合同;第二,自己麻痹大意,没有积极配合治疗;第三,出院后没有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另一方面也对严某进行批评和教育:第一,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同工人签定用工合同,购买保险;第二,厂区内没有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结果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了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外还可凭伤残等级获得伤残补偿金,而这些费用都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综上,杨某的伤残为工伤,事实清楚,严某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论据,而其拒绝支付杨某,伤残、就业、误工、护理等补助费用也是不对的。
经过五个小时耐心调解,杨某与老板严某通过协商,最终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林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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