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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然自若面对挑战 从容不迫应对质疑——新“刑诉法”后镇远交警首次出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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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08 14:39:14  来源:  

  2012年8月25日20时50分,肇事驾驶人汤某不幸将醉酒后在路边休息的年仅19岁的谢某碾压致死,此案于2013年4月3日在镇远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5月7日,该案再次开庭,法庭上,镇远交警与辩方律师展开了一场激烈“交锋”。

  事件追溯到2012年8月25日20时10分,镇远县江古乡驾驶人汤某驾驶一辆变形拖拉机停放在镇江线上苗寨村民小组黄某家门口后,就去朋友家吃饭。20时50分,吃好饭后的汤某返回车上,在没有观察车辆四周环境的情况下就发动车辆向前行驶,不幸将醉酒后在其车辆右侧路边休息的年仅19岁的谢某碾压致死,但汤某误认为碾压的是石头而未停车查看,向前行驶了1公里后被当地村民追上拦截才知道自己压死了人。

  事故发生后,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此次事故驾驶人汤某负全部责任。

  虽然对自己犯交通肇事罪供认不讳,但肇事驾驶人汤某认为谢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在车轮边休息的危险性,而当时天黑得又伸手不见五指,自己难以发现车辆四周特别是车轮边的情况,故而要求按照同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同时对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提出异议。

第一次庭审现场
第一次庭审现场

  此案于2013年4月3日在镇远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均请了律师,主要就肇事驾驶人汤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大小展开交锋,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全体民警、协警出庭旁听,认真学习双方律师的举证、质证方法,进一步增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规格、证明标准的认识,切实体会到交通肇事案件的复杂性及全面、深入、细致取证的必要性

第二次庭审现场
第二次庭审现场
镇远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马某、袁某两位警官出庭
镇远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马某、袁某两位警官出庭

  5月7日,该案再次开庭,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马某、袁某两位警官被法院邀请出庭,就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说明,并回答控辩双方律师的提问。辩方律师就死者是被车辆前轮先碾压致死还是被车辆后轮碾压致死向两位警官提问。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果是后轮碾压,肇事司机是难以发现的,因为就开车习惯而言,谁会想到自己的车轮低下有人睡觉呢?而以此为由减轻肇事驾驶人汤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车辆驶离现场,现场又被村民不小心破坏,事故现场勘查情况难以认定这一问题,但是交警大队民警抓住辩方律师提出这一问题的实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引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操作安全规范》等法律规范,认为无论是前轮还是后轮碾压,肇事者的责任都是难以推脱的,不会因为是前轮碾压责任就大,后轮碾压责任就小。对于交警大队民警“引经据典”的雄辩,辩方律师一时语塞......

  通过与律师的“交锋”,马某、袁某两位警官深深感受到如果不规范仔细勘查事故现场,并在事故认定中举证清晰明了,任何细小的失误都会导致最后事故认定的被推翻,心中更坚定了加强法制学习,严格规范事故勘查的决心。

  据介绍,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是镇远交警大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提升民警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交警大队将继续组织民警法庭旁听活动,尤其是自侦案件的庭审,帮助民警发现自身办案环节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以此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据了解,该案还未宣判。(龙冠宇 张大江)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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