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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本国策受处罚 拒不履行义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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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5 12:09:0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特约记者 刘荣廷) 日前,锦屏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锦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良高、吴子英夫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程良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本院依法拘留。


    程良高、吴子英夫妇分别于1993年8月16日,2000年12月8日计划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锦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7年4月27日向程良高、吴子英作出锦计生征决字[2007]第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良高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3825元,吴子英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3825元,合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650元。因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书生效后不按决定书缴纳,锦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程良高、吴子英夫妇送达了限期执行命令和强制申报财产通知书。程良高、吴子英夫妇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良高有小四轮车一辆于2008年3月17日进行了变卖,并把变卖款转移,造成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程良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定,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程良高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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