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15时许,水口镇居民梁某林(另案处理)因醉酒驾驶摩托车与黎平县检察院驾驶员吴某刚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交警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求用手机近距离拍摄吴某刚及乘车人面部,并带有挑衅、造谣等言语,经劝阻无效后与吴某刚等人发生争执拉扯,随后被告人吴某勇、金某华到场不问事情原委,不听水口政府工作人员劝阻,4人随意对吴某刚及在场劝阻的水口政府工作人员及围观路人进行殴打,造成吴某刚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导致交通拥堵,给当地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吴某求等4人无事生非、逞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和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求等4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现场认罪态度好,当众向受害人道歉寻求原谅,悔过真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水口镇组织政府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37个村村干及群众代表共810余人冒雨前来参加旁听,把鼓楼的两侧长廊都挤满,宣判后旁听的群众发自内心说:法院巡回审理好,让年轻人知道违法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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