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锦屏县平秋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补办林权证、办理林木釆伐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91万元、福贵香烟一条。
被告人刘某累计收受他人财物六十九次,最大一次金额为2万元,最小一次金额为200元,见到钱才办事,可视为大小通吃。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严惩。鉴于该案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法、检两长亲自出庭审理该案,考虑其已主动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姜开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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