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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一村干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补助金、收取好处费,处罚金20万 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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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9 09:00:2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5月8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河口乡裕和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原主任罗某易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总合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罗某易非法所得贪污款四万三千八百元、受贿款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锦屏县河口乡原裕和村、美蒙村、培陇村、培尾村合并为裕和村。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易利用其担任锦屏县河口乡裕河村(合并村)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开展培尾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改造登记的评定及申报工作中釆取欺骗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贪污人民币43800元,受贿人民币1万元;在协助政府开展培尾村生态养羊项目的实施发放过程中釆取欺骗手段,帮助供货商姜某相、杨某理顺利通过验收,受贿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罗某易非法所得资金,除转账给姜某银征地补偿款1.4万元用于培尾村征地补偿支出外,其余资金已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时任锦屏县河口乡裕和村副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生态养羊项目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在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骗取等手段,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其好处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该县县人大、县政协以及部分村干部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的村干部纷纷表示通过这样“零距离”庭审旁听,使自己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以身边典型案例为鉴、为戒,严守党规党纪和国法,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担当作为。(胡燕梅 姜开植)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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