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得知,案发当日,吴某在好友家中聚餐,寻思喝点啤酒开车不会有事,便小酌几杯雪花啤酒后,待聚餐结束,便驱车回家,在2020年2月25日零时许,驾驶员吴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02mg/100ml)驾驶浙G5****型普通客车从黄平县旧州镇方向出发,行驶至旧州镇唐家湾路段时,因夜间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行人田某某重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行使车辆至不远处院坝停车,随后立即返回现场将伤者送至医院。经鉴定,被害人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的医疗费等费用12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再次提醒,朋友聚餐时小酌几杯,乃人之常情。除了推杯换盏以外,聚餐时审慎注意,不劝酒、不罚酒,酒后保证同伴及自身的安全, 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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