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曾某某、周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内容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刘某某应该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将门面腾空交付房主曾某某、周某某,并支付租金及门面占用费。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该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做被执行人刘某某思想工作,并多次通知其主动将门面腾空后交付,但其一直拖延拒不履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决定对涉案门面进行强制腾空。
因涉案标的门面为服装店,店内服装货物较多,不仅如此,该门面位于岑巩县商业街三岔路,周边全是商铺,且临街为岑巩县城至镇远县羊坪镇交通要道,平时车流较大,腾退工作面临较大困难。该院多次会议研究、多次修改执行工作方案,同时积极联系县特(巡)警大队、交警大队、万福社区等相关部门派员协助执行,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电视台和该院廉政监督员到场监督执行。经过近三个小时的现场执行,终于将门面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同时通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限定时间内将租金及门面占用费交至法院,否则将面临十五日的拘留。
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刘某某将租金及门面占用费共计55000余元交至该院,返还给了申请人。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
近年来,岑巩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作用,秉承善意执行理念的同时依法用足强制措施,保护胜诉人合法利益,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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