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钟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林某与龙某、朱某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告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龙某与朱某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钟山法院发现龙某名下有一辆凯迪拉克小轿车在岑巩法院辖区,遂通过执行委托系统委托该院对该轿车进行查封。
7月24日,钟山法院执行法官到岑巩法院请求协助对该车辆进行现场扣押,在接到协助请求后,该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了风险评估,考虑到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具体位置不明确,被执行人情况不清楚等。当日17时,该院派出3名执行干警配合钟山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可能出现的位置进行布控,并从侧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解,于次日上午锁定车辆位置,找到被执行人。
因该案系公告开庭,被告龙某、朱某恩缺席判决,对判决一无所知,对执行情绪较大。经岑巩法院干警积极联系其亲友到现场对其进行劝导,并讲明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最后,被执行人配合执行,主动将车开入岑巩法院暂扣,并签下了限时履行保证书。(吴吉华、杨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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