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耀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涛有期徒刑两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耀逞强斗狠、为非作恶,多次纠集罗某智、江某涛、谭某辉、杨某锐、杨某洲、杨某厅、杨某成在天柱县城金凤广场、滨河南路、夜市街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严重扰乱县城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耀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杨某耀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杨某耀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来,天柱县法院已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及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4件46人,一审审结2件27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天柱县法院将持续发力,依法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关系网”,用实际战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推动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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