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4日,黎平县一女子搭乘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出行时,不满交警对电动车查处,没有采取合法有效途径提出异议,而是通过微博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论来泄私愤,造成恶劣影响,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县城区五开北路执勤时,依法拦停了一辆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和未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车,除驾驶人外,电动车上还搭乘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当民警询问驾驶员身份等信息时,未等驾驶人说话,女子便主动对民警说是其驾驶的车辆,并写上自己名字和身份证号,要求民警处罚她自己,该女子姓刘,刘某当场质疑民警,认为交警不能检查电动车辆。
民警在现场耐心的向刘某解释,并进行普法教育,期间刘某现场拿出手机进行了拍照后不再说话。民警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未悬挂车辆号牌、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人杨某进行了处罚教育。
刘某因不满交警对电动车进行处罚,几分钟后,便连发两条微博公然辱骂交警:“看到这些狗都烦,这些要钱不要脸的……”
接到网络举报后,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刘某,并传唤至德凤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经询问,刘某对其发布微博辱骂交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民警问及为什么要发微博辱骂交警时,刘某称驾驶人是其丈夫,自己对交警查处电动车不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言论自由不代表肆意妄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环境和谐是每个网民的责任和义务。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若对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逞一时之口快,在网络上侮辱谩骂,否则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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