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钱不还,担保人官司缠身
2014年,被执行人陆某向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0万元,被执行人石某用自己的四套房屋(四间四层房屋一栋)为陆某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陆某只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逾期未还。2017年10月,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将陆某和石某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由陆某偿还借款本金90余万元及利息,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石某抵押房屋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石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耐心疏导,担保人同意卖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陆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石某抵押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但石某怨气很大,称其是担保人,要求先将陆某的财产进行处置后,才能处置自己的房屋。为化解石某的怨气,执行法官一边耐心做石某的思想工作,疏导石某的情绪;一边将陆某的财产调查情况向石某释明,并邀请其一同核实陆某的财产情况。石某了解到陆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表示理解法院的工作,同意拍卖其用于抵押的房屋。
法官善意执行,双方当事人称赞
抵押担保房屋经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依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为更好的处理该案,执行法官到石某家中调查了解,得知石某一家五口人居住在第三层楼,八十多岁老父亲更是舍不得搬离已居住十多年的房子。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物抵债事宜,一面将石某家里的实际情况告知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希望能保留石某现居住的房屋让其家人继续居住;一面向石某释明法律,担保人虽不是实际借款人,但既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已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12月5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保留石某家人现在居住的第三层房屋,用另外三套房子抵债给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抵债后,石某将尚未清偿的贷款10余万元全部付清。该案的处理既让申请执行人化解了不良贷款,全部实现了债权,又保留了石某家人居住的房屋,最大化的减少石某及其家人为此造成的损害。案件处理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纷纷向执行法官握手,连声道谢。
锦屏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执行理念,规范执行工作,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周小玲 吴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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