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祥、龙某辉、范某高等人为达到进入“金凤凰会所”担任保安和收取保护费的目的,多次相互邀约在“金凤凰会所”进行滋扰、纠缠、吼闹、威胁及进行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实施吼闹辱骂工作人员,语言威逼和胁迫且用啤酒瓶和手表砸地以威胁和“警告”等违法行为三起,与付某在 “金凤凰会所”包房内对财物随意进行打砸,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一起。该犯罪团伙在“金凤凰会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耍横,使会所的服务人员、消费者产生恐惧,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及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代表、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部分家属及旁听群众共计30余人“零距离”旁听该案的审理。该案的审判起到了“审理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净化了娱乐场所社会风气,让外商投资者安心,为锦屏的经济建设添砖加瓦。(吴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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