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被执行人杨某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主动配合执行并如实报告了财产,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锦屏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租金221000元、违约金500元,共计221500元。因杨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杨某督促其履行义务,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3月27日,执行法官得知杨某当天到法院参加庭审,便在庭审结束后依法传唤杨某,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但杨某仍未履行,且未能提供担保人。因杨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限届满后,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主动到法院配合执行,向执行法官如实报告其在黎平县某建筑公司有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执行法官立即赶往该建筑公司了解杨某的工程款情况,并向该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杨某应得工程款278763元,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胡先锋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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