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黎平首例驾驶证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图)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7-09-30 13:41:5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对首例驾驶证考试作弊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设备后,向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能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的人员包通过考试的信息,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2016年6月29日下午,宋某文以向每人收取人民币800-1000元费用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考试为条件,先后组织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人员杨某军、吴某平利用其作弊设备在黎平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考试时作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国家考试中,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并帮助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宋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文表示服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黎平法院审理首例因驾驶证考试作弊被判刑的案件。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在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帮助他人考试作弊或代替考试,当事人可能会涉嫌犯罪,告诫广大考生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伍晖)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上一篇:小学生手卡排水沟盖板缝隙 消防撬石头解救
下一篇:侗族音乐剧《千年大歌》十月一日精彩上演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