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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拒不认罪 触犯刑法领受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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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3 09:08:3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由锦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祥、詹某波运输毒品罪一案,经锦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祥、詹某波有期徒刑各十五年,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五千元。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锦屏县公安局管辖,锦屏县公安局以杨某祥涉嫌运输毒品15克案、詹某波运输毒品420.2克案,分别向锦屏县检察院移送审理查起诉。该院经认真审查及讯问被告人,发现两案存在较多可疑点和联系之处,并非独立和无关联的个案,经两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两案存在相互关联且密切联系,应属共同犯罪,依法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审查查明:现年36岁的被告人杨某祥及34岁的詹某波,系湖南省靖州县平茶镇人,二人即是好友又是同学关系,不时往来密切,均系吸毒人员,又均有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前几日,二被告人在靖州县城出租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祥驾驶其在靖州县城租赁的一辆轿车,与詹某波携带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湖南靖州县城驶往贵州黎平县城,为防途中公安人员查车发现毒品,当二被告人行驶至湖南省靖州县与贵州省黎平县交界的“界牌”(地名)时,杨某祥遂安排詹某波携装有大量毒品手提纸袋下车,转换乘靖州至黎平的客车先前往黎平,杨某祥一人驾驶轿车带少量毒品后驶往黎平县城。途中为防被查,二人又相互发送短信和通话联络互通信息。当二被告人乘坐的客车及轿车先后分别驶入黎平县城时,被公安民警先后查获,并当场从詹某波手提纸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包净重420.2克,从杨某祥身上衣袋的香烟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克。

  在该案整个诉讼期间,杨某祥除供认查获的15克毒品外,对查获的420.2克毒品二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相互推脱责任,互相辩解毒品属对方所有。杨某祥辩称整个途中是其一人独自驾车前往黎平,没有与詹某波同行,詹某波所携带毒品自己并未知情,与已无关;詹某波则辩称手提纸袋是杨某祥事先就放于轿车内,其途中帮杨某祥带手提纸袋转乘客车往黎平,并未明知袋内装有大量毒品。庭审中二人极力狡辩,企图逃避打击。经开庭审理,该院的指控和公诉意见得到法庭的全部采纳,作出上述公正判决。(徐双芝)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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