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李某、张某两人利用假身份证、假驾驶证,流窜黔东地区对汽车租赁行实施诈骗。在两个月内,先后有七家租车行共计7辆、市值51万余元轿车被骗走。近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张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李某、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6万元。
李某(28岁),张某(27岁)平日游手好闲,为满足生活开销,商定以假证件诈骗汽车租赁行。为了防止暴露身份,两人决定到远离水城县的黔东地区伺机作案。2011年7月9日,两人用姓名为“张军”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到江口县胡老板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实施诈骗,骗走一辆市值近6万元的长安牌轿车。次日,两人窜到石阡县花都汽车租赁公司用姓名为“丁林”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骗走一辆市值近7万元的北京现代牌轿车。随后两人驾驶骗来的两辆轿车开回水城进行低价兜售。初次作案得手后,两人于2011年7月中旬至8月间,以同样的手段先后到铜仁市、岑巩县等地流窜作案多起。
2011年9月8日,岑巩县公安局对李某、张某两人进行网上追逃。同年9月17日,张某在水城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落网一个多月后,李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5月17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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