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经营者“短斤少两”如何处罚?最严重的可能要坐牢!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4-06-14 21:03:21  来源:中国新报  

  近日,在贵州凯里某乡镇集市上,当地两养殖户购买小猪仔时,被“短斤少两”,因此总计多给了猪贩子1000多元。事后,经过交涉,多付的钱被退回。

  “短斤少两”无疑是违法行为,就此记者咨询了贵州洲联合(锦屏)律师事务所姜再堂律师。

  他说:短斤少两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计量法》第十七条也有“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则明确了使用存在欺诈问题的计量器的处罚措施、处罚标准等,即“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短斤少两,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姜再堂律师说,一般情况下,严重的短斤少两,易构成诈骗罪,短斤少两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姜再堂律师提醒,群众在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发现不对,立即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管理,严防此类现象的发生。(记者 罗茜 石平)

责任编辑:编辑部【收藏】
上一篇:凯里市平乐村:以院坝协商促村级茶叶 产业发展
下一篇:@高校毕业生,6月20日,凯里有专场招聘会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