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先后将与其弟位于岑巩县某某镇郊区的一块耕地非法转让给何某某、曾某某等七人修建房屋,非法获利52万余元,并经国土部门多次催促后,未恢复土地原状。
检察官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土地的,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在土地上修筑建筑物的还会被处以限期拆除,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应贪一时之利,身陷囹圄。(杨军 代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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